(2009)甬宁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李甲、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甲,娄××,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陈××。被告:李甲。被告:娄××。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甲、娄××、李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海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