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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王小华、叶芹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王小华,叶芹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稠州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陈伟中。委托代理人虞建军。委托代理人施健军。被告王小华,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义亭镇雅文楼村。被告叶芹化,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佛堂镇宝山头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王小华、叶芹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6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