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唐丹华与被申请人莫建民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丹华,莫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保字第20号申请人唐丹华。被申请人莫建民。申请人唐丹华因与被申请人莫建民发生离婚纠纷,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7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价值相当的两辆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莫建民名下的在常德国土资源局柳叶湖旅游渡假区分局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成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