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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甲与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叶甲。被告:叶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甲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志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