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孔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孔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70号原告:张玉莲,太平街道后溪岸路36号。被告:孔勤峰,太平街道坊下街25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与被告孔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勤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勤峰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莲撤回对被告孔勤峰的起诉。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