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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环环与陈连明、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环环,陈连明,张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徐环环,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北关东路25弄35-1号。被告陈连明,,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村。被告张琳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环环与被告陈连明、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环环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