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环环与陈连明、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环环,陈连明,张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徐环环,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北关东路25弄35-1号。被告陈连明,,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村。被告张琳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环环与被告陈连明、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环环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