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