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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周×、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周×,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吕××。被告周×。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周×、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吕××以本案需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