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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国强与万建武、高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强,万建武,高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国强,住长兴县雉城镇杨湾村杨湾自然村101号。被告万建武,住长兴县林城镇北汤村徐庄木桥自然村。被告高雪文,成年,镇北汤村徐庄木桥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强诉被告万建武、高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强撤回对被告万建武、高雪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国强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