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国强与万建武、高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强,万建武,高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国强,住长兴县雉城镇杨湾村杨湾自然村101号。被告万建武,住长兴县林城镇北汤村徐庄木桥自然村。被告高雪文,成年,镇北汤村徐庄木桥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强诉被告万建武、高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强撤回对被告万建武、高雪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国强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