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跃文、龚程与龚程、叶登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文,龚程,叶登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19号原告朱跃文,经商,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3组。委托代理人刘追平。被告龚程,经商,贝村路248号光明水暖五金店内。被告叶登梅,经商,住义乌市贝村路248号光明水暖五金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文素被告龚程、叶登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文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