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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跃文、龚程与龚程、叶登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文,龚程,叶登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19号原告朱跃文,经商,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3组。委托代理人刘追平。被告龚程,经商,贝村路248号光明水暖五金店内。被告叶登梅,经商,住义乌市贝村路248号光明水暖五金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文素被告龚程、叶登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文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