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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草滩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张宽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草滩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侯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司诉被告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8月7日,其下属职工医院与被告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于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职工医院办公楼2、3层,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占用租赁房屋,2006年4月19日,双方对之前拖欠的租赁费结算后,续签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至此,被告共下欠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共239554.61元未还,原告职工医院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用、返还租赁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6日原告职工医院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职工医院办公楼2、3层,期限三年,自2002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第一年租赁费6万元,第二、三年租赁费均为7万元,共计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职工医院依约交付了租赁物,被告仅支付了租赁费9万元,还下欠11万元未付。合同期满后,被告仍占用租赁房屋。2006年4月19日,双方对之前拖欠的租赁费进行结算共11万元并列出还款计划,内容为:2006年8月31日以前还贰万元整,2006年9月30日前还叁万元整,2006年12月31日以前还叁万元整,2007年春节以前还叁万元整。并于当日续签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05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1日,第一年租赁费6万元,第二、三年租赁费均为7万元,共计20万元。协议生效后,被告仅支付租赁费70445.39元,还下欠129554.61元未付,再加上被告未支付的还款计划中的11万元,至此,被告拖欠租赁费共计239554.61元未付,经职工医院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表示对其他费用不再主张,只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租赁费239554.61元。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还款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西安现代农业���合开发总公司职工医院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职工医院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租赁房屋,被告应按约定向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职工医院支付租赁费,但因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职工医院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现原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下欠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房屋。 二、被告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租赁费239554.61元,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案诉讼费4893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