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汴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孝敬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城,李孝敬,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24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新城,又名李抗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孝敬。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李孝敬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李新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梁 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