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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69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取得了和解,双方愿意按照和解达成的约定执行,故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6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