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美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美荣。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荣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兴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美荣伙同邰光明经事先预谋、踩点,窜至乐清市柳市镇前街村安居小区处,窃取刘某的一辆浙C×××××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价值人民币311530元),后开到广东省饶平县销赃。2009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美荣伙同邰光明经事先预谋、踩点,窜至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十足超市门口处,窃取徐某的一辆闽A×××××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价值人民币311530元),开到沈海高速公路福建诏安南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美荣辩解:(1)自己受“毛哥”的纠集而参与作案,轿车的实际窃取者是“毛哥”;(2)自己没有参与销售赃物,也没有分得赃款,作用相对较小;(3)失主的车辆均已追回,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美荣伙同邰光明经预谋、踩点后,窜至乐清市柳市镇前街村安居小区处,窃取被害人刘某停放的牌照为浙C×××××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1530元),并驾驶车辆到广东省饶平县进行销赃。事后,刘某找回了车辆。200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美荣伙同邰光明窜至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十足超市门口处,窃取被害人徐某停放的牌照为闽A×××××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1530元),驾驶到沈海高速公路福建诏安南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车辆被查扣。公安机关已将车辆发还给失主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美荣的供述,供认在案发前,“毛哥”邰光明在广东汕头纠集自己到温州乐清偷车。2009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柳市镇一小区里,“毛哥”进去,自己在外望风,“毛哥”偷得一辆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俩人驾驶汽车到广东省饶平县一加油站附近,经“毛哥”联系,一个人来开走轿车。2月18日,“毛哥”又打电话来纠集自己去乐清。20日凌晨,俩人在乐成镇一家十足超市的门口发现停着一辆牌号为闽A×××××的皇冠轿车。在凌晨3时左右,“毛哥”带解码器类的工具去偷车,自己在附近望风。“毛哥”将车的副驾驶室后玻璃给弄碎,入车后将车发动。俩人驾驶汽车上了高速公路,到福建诏安南下高速,在高速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车被查扣,“毛哥”乘机逃脱。(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美荣经辨认,确认自己等人于2009年2月15日凌晨窃车的地点在乐清市柳市镇前街村安居小区处;2月20日凌晨窃车的地点在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十足超市门口处。(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2009年2月15日凌晨零时,自己将轿车停放在乐清市柳市镇前街村安居小区外的路上,后发现轿车被盗。自己失窃的是一辆黑色的丰田皇冠3.0轿车,车牌号浙C×××××。后来自己听说被盗的丰田皇冠轿车可能会被卖到广东一带,自己就到了广东,通过一个熟人在一修理厂内找回了失窃的车辆。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2009年2月19日晚上,将车牌号码为闽A×××××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停放在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十足便利店的门口。在20日上午,自己发现车辆失窃。(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20日从张美荣处扣押了牌照为闽A×××××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一辆以及小型白色钢制撬棍一套。牌照为浙C×××××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牌照为闽A×××××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的照片,庭审时出示经被告人张美荣辨认后,确系所窃取的车辆。钢制撬棍一套,庭审时出示经张美荣辨认后确系公安人员向其扣押的作案工具。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将牌照为闽A×××××的丰田皇冠轿车发还给失主徐某。(5)高速路口的监控录像照片,证实牌照为浙C×××××的丰田皇冠轿车、牌照为闽A×××××的丰田皇冠轿车的行驶情况,与被告人张美荣供称的窃车后的驾驶路线相吻合。(6)鉴定结论,证实牌照为浙C×××××的丰田皇冠轿车、牌照为闽A×××××的丰田皇冠轿车,其价值均为人民币311530元。(7)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查获被告等人窃取的闽A×××××丰田皇冠轿车,以及抓获张美荣的经过。(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美荣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和审查,均合法、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荣窃取他人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美荣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应承担盗窃共同犯罪的罪责,且跨省流窜作案,异地销赃,盗窃数额达60余万元,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张美荣到案后主动供认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窃取刘某的车辆的事实,属于坦白同种余罪;本案失窃的车辆已被失主找回,以及被公安人员查扣等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张美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美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钢制撬棍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代理审判员 胡海疆人民陪审员 吴圣理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