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敷昌与舟山市海吉水产有限公司、王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敷昌,舟山市海吉水产有限公司,王加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敷昌,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龙门路17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方兴,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沿海路148号。被告舟山市海吉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丰岛工业园区a区6路。法定代表人袁君,董事长。被告王加浩,普陀区勾山街道勾山路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敷昌诉被告舟山市海吉水产有限公司、王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俩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广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