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陕西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儒鄂,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正华、张鹏霄,男,陕西曲直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东关街38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镇乾、罗占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28.5元,其余428.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卢康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