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69号 刘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内容:曹永昌返还刘玉侠山鹰纸业股票5500股、大橡塑胶票850股、长源电力股票1200股以及上述股票2003年11月1日至今的派红、派股,案件受理费500元,以及本次执行费298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执字第0006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辉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