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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69号 刘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内容:曹永昌返还刘玉侠山鹰纸业股票5500股、大橡塑胶票850股、长源电力股票1200股以及上述股票2003年11月1日至今的派红、派股,案件受理费500元,以及本次执行费298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执字第0006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辉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