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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利冲压厂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利冲压厂,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27号原告:瑞安××××利冲压厂,住所地:林中村。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利冲压厂与被告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利冲压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瑞安××××利冲压厂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