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利冲压厂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利冲压厂,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27号原告:瑞安××××利冲压厂,住所地:林中村。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利冲压厂与被告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利冲压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瑞安××××利冲压厂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