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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张杰、林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4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新河镇下张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02124911。被告:林桂燕,市路桥区横街镇泉井村1组24户,身份证号码:××7596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张杰、林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海人民陪审员  何方人民陪审员  朱正二00九年六月十五代书 记员  金  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