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拱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商初字第735号原告朱×。被告孙××。原告朱×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荣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于2007年6月12日归还,到期后原告经催讨,被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朱×起诉被告孙××,未提供被告孙××的详细身份资料,所提供的住所地半山镇杭钢南苑22幢4单元401室,经本院核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被告孙××,该户的常住人员中也无孙××此人。因被告孙××的身份不明,也无明确的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国荣二0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