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26-1号申请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08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李婉燕之夫李柱国名下(秦源小区5号楼4单元1层西户)住房一套予以保全。在诉讼期间,李婉燕与李柱国协议离婚,将该房处分,属逃避债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柱国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李柱国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给付5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500元,保全费500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