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0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与桐××制衣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桐××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038-1号原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桐××制衣厂,住所地杭州市××××桑园村,现地址杭州市桐庐青山工业园区下城村。法定代表人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加工合同系被告员工汪国民与原告签订的,既无被告的授权,也未经被告追认,该合同不能约束被告。该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在桐庐,故本案无论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都应由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2月23日汪国民以被告名义在杭州临浦与原告签订的《加工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不成,在合同签订地点法院解决”。该合同虽未经被告盖章,但被告之后出具给原告的《提货通知书》表明被告追认了该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且该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本院作为协议管辖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桐××制衣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桐××制衣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