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浙江××制品有限公司、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制品有限公司,罗×,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67号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德清县××号。负责人周××。委托代理人盛××。被告浙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村。法定代表人罗×。被告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浙江××制品有限公司、罗×、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于2009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3减半交纳5537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9807元,由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民事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767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4.2结案日期2009.6.15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住在地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德清县××号被告浙江××制品有限公司德清县××下××村被告罗×广东省连平县三角镇阳江村委会高塘屋1号被告黄××广东省连平县三角镇桐岗村委会黄屋1号简要案情原告以本纠纷已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3减半交纳5537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9807元,由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审批意见同意归档承办人书记员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