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某;李某;马某;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30号申请人高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马某。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申请人程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终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李林、马新州应给付申请人款1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7月7日起按人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止给付之日止),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程智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李林、马新州、程智德、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