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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秀珍与吴文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珍,吴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胡秀珍。被执行人吴文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2日,依法委托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文霞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烟草宿舍101室房屋壹套。2009年6月5日黄爱香(公民身份号码××)以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烟草宿舍101室房屋壹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黄爱香所有。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爱香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黄爱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