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隽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隽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42号申请人隽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征地款14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4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