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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卓世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第一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卓世胶辊制造有限公司,新第一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嘉兴卓世胶辊制造有限公司,嘉善县范泾工业区范泾大道8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新第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九龙王后大道23号301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原告:嘉兴卓世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新第一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兴卓世胶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蕾审判员  马蕾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