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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与水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水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三江)。法定代表人: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水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云海路。法定代表人:朴××。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