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宁海县××五金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宁海县××五金制××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39号原告:孙××。被告:宁海县××五金制××司。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岳××。委托代理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宁海县××五金制××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