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戴××等与徐××、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戴××,蔡××,董××,徐××,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071号原告许××。原告戴××。原告蔡××。原告董××。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徐××。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戴××、蔡××、董××诉被告徐××、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戴××、蔡××、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许××、戴××、蔡××、董××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