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红旗村第四村民小组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梅,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红旗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梅。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学,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红旗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红旗村四组)。负责人徐保卫,组长。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梅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梅诉称,其系红旗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户口一直在该村组系合法村民。被告红旗村委会、红旗村四组2005年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款2000元,2006年分配2600元,2007年分配4700元,2008年8月每人分配28200元,都未予原告分配,被告不与其分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其在未登记���婚时的2004年2月15日生一女孩,后于2008年6月18日与外地农民登记结婚。同年12月2日又协议离婚。被告以原告未婚生育形成事实婚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拒绝给原告分配收益款。故本案系涉及计划生育奖惩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8元,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宣判后,张红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户籍一直在被上诉人村组,系被上诉人村组合法村民,应按本村成员平等对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涉及,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红梅未婚生育,现红旗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以张红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给张红梅分配收益款,本案系涉及计划生育奖惩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