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0073-9)。住所地:杭州市××区××路东侧(半爿街84号)。法定代表人: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