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宏才,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安生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荣,男,1954年2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该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