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祝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祝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思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