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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祝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祝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思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