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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夏××。原告陈××为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2008年8月6日,被告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并约定2008年12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夏××亲笔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2008年12月5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出具欠利息2000元的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经济拮据为由至今分文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已结算利息2000元及未结算利息(从2008年12月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原告陈××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3、借款协议书及借条,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证据4、利息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12月5日结欠原告利息2000元。被告夏××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出示。本院认为,被告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抗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证据3中,虽然借款协议书中记载“月息0.025%”,借条上记载“月息0.025分”,但根据证据4,至2008年12月5日被告夏××已结欠原告利息2000元,故若月息按0.025分计,明显不合理。原告陈述到,月利率应是25‰,至2008年12月5日,被告结欠利息10000元,支付8000元,结欠2000元,故出具利息欠条。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释合乎常理,借款协议书及借条上的月息计算应属于笔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应为25‰。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被告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月利率25‰,于2008年12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夏××亲笔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2008年12月5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利息2000元,并由被告夏××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7%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夏××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夏××理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民间借贷的利息应以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故原告陈××可按月利率6.57%/12*4即21.9‰向被告主张利息。原告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100000元和已结算利息2000元及未结算利息(从2008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认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1.9‰计)。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夏××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朱阿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的受理费1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