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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中药研究所;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同卓斌,所长。被申请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技术合同转让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43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470元,诉讼费778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案外执行和解,被申请人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咸阳市毕塬路16号院内属被申请人所有的办公楼、保健品注册文号、权利证书抵偿债务(详见本裁定书附表),并商定北鲲牌旨康胶囊所含权利交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437760元、诉讼费5760元、执行费7780元抵偿完毕。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终结。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附表: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药品、食品、保健品注册文号权利证书如下:1、利威牌五加参冲剂,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177号2、利威牌唐立舒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727号3、北鲲牌旨康胶囊所含权利交还申请人,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