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郑瑞流、姜仙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军,郑瑞流,姜仙,汪志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78号原告:郑海军,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开化县音坑乡河山村翁川自然村161号。委托代理人:刘顺才,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瑞流,0824197711176217),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举林村18号。被告:姜仙女,824197909166823),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举林村18号。被告:汪志翔,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音坑乡前洲村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军诉被告郑瑞流、姜仙女、汪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军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