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国芳与叶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芳,叶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82号原告夏国芳,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文成县南田镇新岳村。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晓,经商,青田县船寮镇康畈公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芳诉被告叶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芳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