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黄××,徐×,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被告黄××。被告徐×。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徐×、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徐×、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14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649.50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陶 为 民人民陪审员 邹 一 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