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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赵××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公园路××号。诉讼代表人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诉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所有的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昌县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175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所有的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昌县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175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毛哲民人民陪审员  陈樟荣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俏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