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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小喜与王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喜,王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89号原告江小喜,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旭光乡杨桥分场茅棚村142号,现:义乌市义亭镇畈田朱村。被告王晋斌,1956年11月27日,农民,岸镇慈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小喜诉被告王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小喜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公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