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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胡××。被告吴××。原告胡××诉被告林兴褔、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