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胡××。被告吴××。原告胡××诉被告林兴褔、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