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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对管辖权未作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故本院(原告住所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