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0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庆哲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