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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诉争标的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甲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经本院审查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审 判 员 张永革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