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阙××、阙××与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案与蓝××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阙××。被告:蓝××。原告阙××与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阙××诉称,被告蓝××以建房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07年4月3日和2008年1月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和8000元(其中8000元借款的利率双方某某为2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蓝××依法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28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7年4月3日和2008年1月7日被告蓝××出具的借条各一张,待证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并约定2008年1月7日8000元借款的利率为25‰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蓝××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查明,被告蓝××以建房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7年4月3日和2008年1月7日向原告阙××借款人民币5000元和8000元(其中8000元借款的利率双方某某为25‰)。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蓝××依法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2800元。本院认为,原告阙××与被告蓝××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的借款利率约定未超出法定范围,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阙××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28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良伟审判员 陈积伟审判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