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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与楼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楼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楼生辉,稠城街道义东路228号。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林良富,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楼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原告浙江义乌玛亚尔皮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