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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戏曲研究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邢晓萍,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戏曲研究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