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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苏×、台州市××永宁××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台州市××永宁××建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4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苏×。被告:台州市××永宁××建材厂,住所地台州市××葭××街道永××村。组织机构编码:14823956-0。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苏×、台州市××永宁××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10元,减半收取98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善 华人民陪审员 何 方 富人民陪审员 朱 正 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