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耐而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温岭市耐而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联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狄明根。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凌康,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岭市耐而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前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耐而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